申请执行人魏新桥,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师玉香,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80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师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师玉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师玉香银行存款1320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