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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良材与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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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良材,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奉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良材与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良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18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0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4186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