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8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主动交纳了案款28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请求的本次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