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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国庆与芜湖汉森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0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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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国庆,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托代理人:杨德荣(杨国庆之父),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芜湖汉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玲丽。委托代理人:朱培文,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庆与被执行人芜湖汉森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79996元,已执行0元,尚有79996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2)三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宗正代理审判员:戴斌代理审判员:郑欢峰

书记员: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