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彦民。被执行人邹海奎。
本院在执行张彦民与邹海奎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邹海奎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张彦民。被执行人邹海奎。
本院在执行张彦民与邹海奎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邹海奎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