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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彦民与邹海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2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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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彦民。被执行人邹海奎。

本院在执行张彦民与邹海奎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邹海奎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