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学田。被执行人王印忠。被执行人张信才。
本院在执行王学田与王印忠、张信才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张信才与申请人王学田达成和解。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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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学田。被执行人王印忠。被执行人张信才。
本院在执行王学田与王印忠、张信才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张信才与申请人王学田达成和解。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