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东明,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工具厂退休工人,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刘太山,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四建一公司材料处工人,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郭东明与刘太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我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勇
书记员:张文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