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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建平与朱晓帅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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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建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营字头村。被执行人朱晓帅,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新城。

本院在执行冯建平与朱晓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晓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建平劳务费498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现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