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建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营字头村。被执行人朱晓帅,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新城。
本院在执行冯建平与朱晓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晓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建平劳务费498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现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