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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赵天财与被执行人金昌化学工业(集团)塑料包装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执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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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天财,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被执行人金昌化学工业(集团)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赵天财与被执行人金昌化学工业(集团)塑料包装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的(2010)永民一初字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天财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金昌化学工业(集团)塑料包装有限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天财劳务工资20000元。被执行人金昌化学工业(集团)塑料包装有限公于2013年12月28日缴纳案件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永执字第56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永宏代理审判员:严锡明代理审判员:杜治国

书记员:孙世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