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之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先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之成与被告张先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之成经本院通知后,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建忠
书记员:赵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