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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原告吕之成与被告张先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永清民初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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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之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先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之成与被告张先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之成经本院通知后,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建忠

书记员:赵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