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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原告朱生会与被告王柱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永清民初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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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生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祝兆权,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柱全,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生会与被告王柱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生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生会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生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生会负担。

审判员:袁广奎

书记员:郭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