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生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祝兆权,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柱全,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生会与被告王柱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生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生会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生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生会负担。
审判员:袁广奎
书记员:郭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