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福林,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丁文武,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申请执行人李福林与被执行人丁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文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丁文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文武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福林劳务工资5160元。被执行人丁文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广奎代理审判员:张建忠人民陪审员:张怀才
书记员:郭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