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卫,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彦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申请执行人赵卫与被执行人王彦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彦泽自动履行了2586元,剩余3664元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彦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王彦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赵卫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广奎代理审判员:张建忠代理审判员:马继庆
书记员:李佳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