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春林,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武建军,自由职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与被执行人武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尚未受偿金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执字第020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