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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鸿与被执行人陕西铼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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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鸿,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铼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嘉美大厦-11F。法定代表人:张毛化,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鸿与被执行人陕西铼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