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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天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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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天勇,无业。被执行人:高占春,北京润泽四方景观工程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天勇与被执行人高占春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