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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原告王勇与被告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兴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城执一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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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勇,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孔滩镇金场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法定代表人李锁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住所地西宁市西关大街** 负责人刘建军,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兴凯,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建筑工人,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王勇与被告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兴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王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兴凯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郑鹏执行员陈楠执行员高平

书记员:王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