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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司有利与杜世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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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司有利,住长清区。被执行人杜世烽,住济南市长清区。

司有利与杜世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司有利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世烽目前经济困难,且长期在外打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长执字第14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爱国执行员郝晓波执行员张昌阳

书记员:房玉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