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司有利,住长清区。被执行人杜世烽,住济南市长清区。
司有利与杜世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司有利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世烽目前经济困难,且长期在外打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长执字第14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爱国执行员郝晓波执行员张昌阳
书记员:房玉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