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东玲。被执行人侯卫正。
申请执行人王东玲与被执行人侯卫正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栖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侯卫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侯卫正之妻侯春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03×××93账户上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海滨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邹春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