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玉与被执行人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但你公司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栖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财产申报通知的要求报告当前以及收到申报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罚款十五万元,限在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