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庞明群。被执行人聂胜军,原昌乐县石油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闫继文。
终结本院(2008)乐城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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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庞明群。被执行人聂胜军,原昌乐县石油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闫继文。
终结本院(2008)乐城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