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水州。被执行人徐家德。
终结本院(2008)即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于周旭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常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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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水州。被执行人徐家德。
终结本院(2008)即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于周旭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常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