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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李水州与徐家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即执字第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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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水州。被执行人徐家德。

终结本院(2008)即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于周旭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常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