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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朱全胜与查宗金、查强劳务合同纠纷解除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6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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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全胜,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查宗金,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查强,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弋执字第00677号朱全胜与查宗金、查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查强账户,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查强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国荣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