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全胜,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查宗金,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查强,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弋执字第00677号朱全胜与查宗金、查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查强账户,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查强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国荣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