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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琪与何秀明执行裁定书

(2014)甬象执民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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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琪,建筑从业人员。被执行人:何秀明,建筑从业人员。

黄琪与何秀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甬象西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何秀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黄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秀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琪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书记员:陈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