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查波,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宋治国,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查波(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治国(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2009)大海东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4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东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蕾
书记员:毕崇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