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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查波与被执行人宋治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大海东执字第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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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查波,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宋治国,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查波(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治国(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2009)大海东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4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东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蕾

书记员:毕崇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