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士忠,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平县斑鸠店镇子路村**。被执行人:郭宗保,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南丰镇郭店行政村郭大楼村**,现住:旅顺经济开发区华通**海花街****。
原告刘士忠诉被告郭宗保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抵押贷款购买的“宝莱”牌轿车一辆不宜执行,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前述车辆权属手续查封,因他案执行到位的4500元执行款支付至申请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除他案可供执行债权外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沈审判员:周恩远审判员:贺岩
书记员:谭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