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明诗,女,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住潜江市竹根滩镇杨林洲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被执行人潘峰,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住潜江市竹根滩镇李垸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峰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鞠伟明
书记员:袁刘文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