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开明,农民。被执行人田利元,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开明诉田利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王开明,农民。被执行人田利元,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开明诉田利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