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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开明诉田利元劳务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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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开明,农民。被执行人田利元,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开明诉田利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