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洪声,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鑫磊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洪声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磊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167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学君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和农场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至此,(2013)西执字第1235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5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良基审判员:高培峰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李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