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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余绍木与陈刚、邹应菊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利川执字第003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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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余绍木,男,生于1942年7月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务农。被执行人陈刚,男,生于1971年8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邹应菊,女,生于1975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贞淑,女,生于1941年7月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利川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3年7月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刚所有的位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西桥路双龙巷7号的房屋一幢。现三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刚所有的位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西桥路双龙巷7号的房屋一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成章审判员:王广郊审判员:李修贵

书记员:吴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