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修春,女,生于1935年7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远贵,女,生于1954年12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远贵在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有储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远贵在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成章审判员:李修贵审判员:向仁才
书记员:刘向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