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张家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义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丽案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家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诚
代理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