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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德顺执行案裁定书(1)

(2014)南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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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胡德顺。被执行人:丁尔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尔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德顺案款人民币10995元,并承担执行费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丁尔祥存款人民币1106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荣俊

代理书记员: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