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平付。被执行人:张圣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圣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金平付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圣成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诚
代理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