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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金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00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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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金海。被执行人:江云海。

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00311-2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云海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云海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云海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诚

代理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