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金海。被执行人:江云海。
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00311-2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云海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云海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云海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诚
代理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