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守松。被执行人:高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峰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守松案款人民币6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15元。但被执行人高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峰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荣俊
代理书记员:何萍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