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宏桥,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巢湖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被执行人:李自照,男,1973年5月3日出生,巢湖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巢湖市散兵镇。被执行人:李自春,男,1975年4月4日出生,巢湖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巢湖市散兵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自春所有的皖AIP7**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孙东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