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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宏桥与李自照、李自春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二)

(2014)巢执字第0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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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宏桥,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巢湖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被执行人:李自照,男,1973年5月3日出生,巢湖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巢湖市散兵镇。被执行人:李自春,男,1975年4月4日出生,巢湖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巢湖市散兵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自春所有的皖AIP7**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孙东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