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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圣姐与胡维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巢恢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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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圣姐,男,1948年8月8日生,汉族,巢湖市人。被执行人胡维汉,男,1952年8月8日生,汉族,巢湖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巢居法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33000元及诉讼、执行费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胡维汉价值3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涛

书记员:王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