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圣姐,男,1948年8月8日生,汉族,巢湖市人。被执行人胡维汉,男,1952年8月8日生,汉族,巢湖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巢居法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33000元及诉讼、执行费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胡维汉价值3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涛
书记员:王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