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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天香与储怀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巢执字第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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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天香。被执行人:储怀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储怀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效智

书记员:周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