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青青
申请人韩青青申请司法救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司法救助委员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金晓磊与申请人韩青青为会车让道发生争执,金晓磊遂邀集被告人金龙、刘伟、陈成赶到现场,对韩青青实施殴打,致韩青青轻伤一级,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14)巢刑初字第00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晓磊、金龙、刘伟、陈成等人一年零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判决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韩青青各项损失86936.25元。2014年12月26日,韩青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巢执字第00119号予以立案。因四被告被投入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经查也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四被告现虽刑满释放,但无固定职业,仍无收入来源,案件执行至今无果。现韩青青以生活困难,急需二次手术医疗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一)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申请人韩青青符合救助条件,依法应当予以救助。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一)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韩青青国家司法救助10000元。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引用法律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