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锋。被执行人:方必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4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必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效智
书记员:周良龙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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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锋。被执行人:方必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4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必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效智
书记员:周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