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珮华。被执行人:崔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迹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珮华给付案款人民币81273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132元。但被执行人崔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崔迹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荣俊
代理书记员: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