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安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钟元琴(曾用名钟元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34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钟元琴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诚
代理书记员:何萍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