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曹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李某某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考核分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丕家审判员:陈浩审判员:王令己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