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责人:汤震,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卫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42111.1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0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卫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诚
代理书记员:何萍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