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终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349029.7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1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6259.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红
代理书记员:何萍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