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平付。被执行人:张圣成。
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003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圣成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圣成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诚
代理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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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金平付。被执行人:张圣成。
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003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圣成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圣成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诚
代理书记员:周媛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