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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万民执行案裁定书(1)

(2014)南执字第00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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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万民。被执行人:张登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王万民支付案款人民币103086元,并承担执行费1446元。但被执行人张登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登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荣俊

代理书记员:夏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