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牟来甫,男,生于1962年3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高才明,又名高明,男,生于1987年6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
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064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才明所有的鄂Q号奥玲牌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高才明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才明所有的鄂Q244**号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成章审判员:王广郊审判员:向仁才
书记员:朱家权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