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必武,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明钰,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1)汀执行字第22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明钰在银行的工资帐户。现被执行人以生活困难为由,承诺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拿出部份收入存入法院的执行帐户,要求解除对其工资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明钰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富荣审判员:刘睿智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王腾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