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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严必武与张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汀执行字第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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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严必武,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明钰,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1)汀执行字第22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明钰在银行的工资帐户。现被执行人以生活困难为由,承诺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拿出部份收入存入法院的执行帐户,要求解除对其工资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明钰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富荣审判员:刘睿智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王腾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